视觉艺术包括哪些?
这个问题有点久远了,不过最近正好看到了一篇很好的解答,来自知乎问题下的高赞答案 题主说的是“视觉艺术”而不是“设计”或“艺术设计”,因此本答案只涉及到前面提到的“实用艺术”和“审美对象”两个概念的区分;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本身其实也没有那么重要,因为只要多观察、多思考就能慢慢找到自己的方向 “实用艺术”的概念在国内外的艺术领域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参考了多种资料并查阅了大量的文献最终得出的定义是: “实用艺术是指能够提供实用功能或具有实际效用,但又同时具备视觉审美属性的各类艺术作品的总称。”
由此定义可知,“实用艺术”包含的范围非常广,除了人们常见的建筑雕塑、服饰图案、装饰画、招贴海报等之外还应该包括:灯光设计、环境设计、平面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插图、动漫设计、数码编辑合成、网络界面设计等等一系列与视觉设计有关的学科和专业。这些作品有一个共性,就是它们都必须同时兼具“实用性”与“观赏性”——也就是它们都兼具“使用价值”与“审美价值”。所以说,从广义上来讲,所有能与人产生互动和交流的艺术形式都属于“实用艺术”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实用”并不是指“使用价值”的意思。也就是说,“实用艺术”中“实用”的含义更偏向于“实用功能”或者说是“实用类型”而不是“实用性”(这里指的是“有用”“实用”和“适用”的不同)——虽然它们的确都具有“使用价值”。
而“实用功能”或者“实用类型”主要指的是“功能性”这一属性;而“实用性”则是强调在使用过程中所感受到的“适不适合”“行不行得通”或是“牢不牢固”等问题。所以,“实用艺术”与“实用性能”有着根本的区别:前者强调的是一种“感性的意义”(美感和情调)后者关注的则是物体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的问题。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有些事物可能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行(不实用)而被排除在“实用艺术”之外,但因其具有审美价值所以也可以纳入“实用性能”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