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博士叫什么时候?
首先,法律博士(Juris Doctor/Doctor of Jurisprudence, J.D.)是一个美国和加拿大法学博士学位的称呼。在加拿大,获得这个学位的人可以参加加拿大律师考试从而成为执业律师。而在美国,有的州允许没有法学院毕业的同学考执业律师,只要他有J.D.学位或者同等的法律学位——这叫做非传统途径(nontraditional)录取,而通常获得这种资格的人都是通过先获得一个法学硕士学位再取得J.D.的方法获得的。而传统的J.D.路径则是先获得某一大学的本科学位,然后再在该校法学院进修完成规定学分,最后取得J.D.。 当然,除了在美国和加拿大有J.D.这个东西之外,世界其他地方并没有这个学位之称谓。
在欧洲,法学专业的研究生阶段共有两个学位:Master of Laws (LL.M.)/Europa Master in Law 和Magister Juris (M.Jur.)/ Europäisches Meisterin Juristin。 LL.M.是法学院硕士的通称,只要是这一级别的硕士,不管里面是不是包括法律的,都可以称LL.M.,比如说,英国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就经常包括一些非法律的内容;而M.Jur.则比较特别,专指那些在本科阶段不是以法学作为专业的学生,他们在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如果继续深造法学,就可以获得此学位。这两个学位都是在欧盟国家都认可的,但是具体作用不一样。
LL.M.是个典型的学院派,偏重于理论和学术研究,适合将来希望从事法律教学或科研的同学,它的课程深度和高深,基本上和PhD差不多; M.Jur.是个实务派,它偏向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程设置较为实用,并且会提供大量的实习机会给同学们,因此比较适合以后想从事实务工作的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