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一般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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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形式上的区别 一般的Offer是电子版本,由招聘公司以电子邮件发送给求职者,内容有公司介绍、岗位信息、薪酬福利、联系方式等。 如果用人单位希望与求职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则需要先发Offer,随后双方再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细节以及入职时间等其他事宜。 然而部分行业(如金融、咨询)的Offer是纸质版,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挂号信邮寄给毕业生。虽然这种方式已逐渐被电子化所取代,但仍然是有的;还有部分企业会同时发放电子版和纸质版两份Offer。在收到不同形式的Offer时,需要仔细核对信息和落款是否准确。

二、法律效力上的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Offer并不是劳动合同,因此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定约束力,仅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的范畴。 当然,一旦劳动者正式入职,则意味着其愿意接受该Offer的全部条件,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由于企业的缘故导致合同无法签订,那么企业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三、生效时间上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Offer的生效时间为发出之日或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入职日期起算,具体生效时间根据各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时候,一方故意延迟答复或者拖延入职,可视为拒绝履行合同,对方有权终止录用通知。所以,当我们收到Offer后,一定要看清楚通知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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