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用什么语言写的?
一般分为两个部分:通则和案例。 通则部分用英文书写,案例部分用原语言书写。 为什么要区分开呢?这是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一样(虽然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英美式的判例制度)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法院对同一个问题的判决也会有所不同。为了便于研究,就必须要有统一编写体例的规定,以便于人们从框架结构上把握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区别。因此就有了《国际法院规约》中规定的“法院应适用本规约所附的示范条款”。 什么是示范条款呢?就是《法院规约》第五十四条所说的,“本规约之附件所载的国际法院规约条目及解释性文件,构成国际法院裁判案件的准据文”。这些国际法院的规则即所谓的“示范条款”,这些条款由联合国大会于1978年通过,并经多次修改而成。
目前,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示范条款”共有308条,分别属于如下十个专题: 每个专题下又分许多项,例如管辖权专题下就有四项: (一)一国政府提出的请求; (二)一国政府提供的证据; (三)对一方政府的诉讼; (四)对另一方的诉讼。 再往下就是更具体的细分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示范条款”只是为各国立法提供一个参考,并不意味着国际法院就必然按照这样的框架作出裁决。事实上,国际法院曾经多次批评某些国家的立法沿袭了国内法中“就案论案”的方式,忽视了在国际案件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